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白宝山想,不能再拖延了,几万块钱也不算少,就抢她吧。

他迅速走进胡同,骑自行车到垃圾堆积场取枪,又沿原路返回,整个过程仅用了10分钟。

这时他枪已在手。

白宝山把灰毛线帽拉下来,形成一个套筒子,只露出眼睛。然后大步走过去。

抢钱时他毫不犹豫地开了枪,把身前这个并无反抗能力的年轻女人打死了,然后向惊乱的人群又连开两枪。

枪响之后人群立刻逃散了,这达到了他的目的,使他得以很快钻进胡同,甩掉帽子(把它扔到房顶上),把枪收进袋子,袋子挂到车把上,蹬自行车返回垃圾堆放场。

这个过程无一人看到。

当老板娘郴椿报警,警察赶到现场时,白宝山已来到安全地带。

他把包里的钱取出,用两个塑料袋装好,埋在垃圾场一角,枪埋在另一角,装枪的木盒子扔到一间破房的顶上,抢来的坤包埋在第三处……然后,他像没事人一样,骑车去天汇市场,为谢宗芬进了点袜子,顺路捎带回去。

四、携谢宗芬提取赃款

两天后,白宝山对谢宗芬说:“你跟我出去转转。”

谢宗芬问:“出去转什么?”

白宝山卖关子说:“我知道一个地方有钱,你跟我取回来。”

谢宗芬嘴上说:“哪有这样的好事?”心里却明白,白宝山肯定是抢钱得手了。

仍穿那件墨绿色羽绒半大衣,里边套上谢宗芬缝制的枪带,两人坐地铁到德胜门,再乘22路公共汽车到新街口,走过一个过街天桥,来到那个垃圾堆放场。

白宝山让谢宗芬在外边等,他走进去,把钱找出来放进自己的提包,敞开怀,把枪挂身上,系好衣扣走回来。

谢宗芬问:“拿到了吗?”

白宝山说:“拿到了。”

谢宗芬问:“拿到多少?”

白宝山说:“我没数,有六七万吧。”

他们没再转,也没去其他地方,“取’了钱就返回北辛安。

锁上房门,钱甩给谢宗芬数,谢数了两遍,一共是65170元。白宝山从中拿出5000元,递给谢宗芬说:“这钱给你,留着做生意用。”

谢宗芬并没把这笔钱放在生意上,她觉得做生意的资金够用,第二天就把这笔钱寄回了四川老家。

余下6万元放在白宝山手上,他既不存也不花。开始在家放了一段,后来干脆埋到山上。

取钱的这天夜里,白宝山又像讲故事一样,把抢烟摊的经过讲给谢宗芬听。

谢宗芬问:“那个女的,你把她打死了?”

白宝山说:“那么近,我的枪,是从前胸打进去的,八成死了。”他始终认为,那枪打在了胸上。

谢宗芬咯噔就没再说话。

或许,她有一丝同情那个女人,或许,她多少想到了自己的命运。这次的杀人案比过去讲的要近得多,被杀的跟她一样,是个做买卖的女人,谢宗芬不可能不受到震动。

第二天白宝山警告她:“这件事你不能讲出去,你要是讲出去,我也杀了你。”

这种威胁,已经是老生常谈了。

1996年的冬季,北京连着下了几场雪。谢宗芬没有出摊,白宝山也没再作案子。天气是太冷了。

白宝山在北京做的抢劫案(以抢钱为目标的抢劫案),只此一起。说不清是出于他的狡猾,还是另有目的。

抢了钱,白宝山还跟以前一样,花钱靠谢宗芬,这笔钱他只动了一点点。母亲每月给他100元,他说不要了。花销上,仍然十分节俭。

五、枪,是铁证

“12.16”案件给警方提出了一道难题。

犯罪分子完全改变了作案方式,“12.i6”抢劫案与前5案无论在案件性质、作案目标、侵害对象和作案手法上,都有很大的不同。犯罪分子使用的枪支与前5案也不一样。

从形式上看,这应该是与前5起系列抢枪案无关的另一起独立的案件。

侦查工作是从德胜门烟市做起的,北京市公安局和东城公安分局还是很快注意到这起案件与北京“3.31”系列涉枪案件及徐水枪案的联系。

第一,侦察人员在现场收集到犯罪分子遗留的3枚弹壳,其弹底标识与5起涉枪案一致,都是75-81。

北京市局对这一批号的子弹做过彻底的调查,掌握了第一手资料,这种子弹分布在新疆,以其它渠道出现在北京的可能性极小。

第二,现场目击者反映,作案分子使用的是自动步枪,对枪形的描绘,与徐水被抢劫枪支相近。

第三,作案分子一人作案。无论在现场,还是逃跑途中,目击证人均未看见有其他同伙。这也与前5案一致。

第四,此案与前5案,在逻辑上有一定的因果联系。

前5案除了与巡警的遭遇战,作案方式基本上是一致的。从前5案分析,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原因和目的,起码有以下三种可能:一、怀有政治目的,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;二、制造恶性事件,报复社会;三、抢枪,是为了抢劫财物。在没有新案件发生的情况下,这三种可能性,均无法排除。

“12.16”案件发生后,由于它与前5案,有着多项一致性。警方做了这样一个大胆的描画:

犯罪嫌疑人抢劫武器的目的是为了抢劫财物,作为第一步,他需要抢劫一支携带方便、便于隐蔽的枪。前4案犯罪嫌疑人没有达到目的。徐水案件后,犯罪嫌疑人抢枪的目标基本完成,转而实施他“抢劫财产”的最终目标。

在作案工具上,第一案犯罪嫌疑人抢劫了“五六”式半自动步枪,之后4案都使用了该“五六”式步枪,第五案抢劫了自动步枪,第六案(抢劫烟摊案)放弃“五六”式步枪,改用自动步枪。

这一描画能否成立,关键看“12.16”案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枪种的确认。

北京市局技术处副处长,痕迹专家王满仓对“12.16”现场提取的子弹进行了专门研究。

由于“81-1”式自动步枪是新枪种,在部队配备较少,其特征难以把握。北京市公安局待意把这种自动步枪的设计者请过来,为技侦人员上课,讲解“81-1”式自动步枪的性能、特点,以及与“五六”式半自动步枪、自动步枪的区别。

在王满仓主持下,经过严格的鉴定,得出了科学结论,犯罪嫌疑人在“12.16”抢劫杀人案中,使用枪种为“81-1”式自动步枪。

这就为“12.16”案这一特殊案件,与前5起案件的串并案工作,提供了坚实的基础。

同时,这一结论,也修正了警方对前5起案件的性质的判断,清晰地表明,犯罪嫌疑人的抢枪的最终目标,是为了抢钱。

“12.16”案串并的主要意义,也在这里。

这一结论,也使警方在对犯罪嫌疑人身份、职业、生活层次及其它特征的刻画上,得到进一步的修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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