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众所周知,英国的法院或者说国王的法院,都采用普通法,于是受托人被认为是财产的完全所有人,而不受任何的约束。
受益人只能求助于“正义之源”的国王,而国王则把这些案件交给了自己的枢密官,即后来的“大法官”来处理。
大法官在世俗普通法供给不足的情况下,引入了“良心和道德”,在其司法活动中,这两个就是自由心证的依据。
具体到“白帝城托孤”的例子中,就会依据“良心法”判定受托人接受委托人(刘备)的托付,将利益交付给受益人,但是却不履行义务,不合情理。
因此每次被请愿救济的时候都会给予受益人一定的救济。
随着大法官因为对个案救济的日积月累,发展出了不同于普通法的衡平法体系。
在衡平法的适用过程中不断的深化和积累,就发展出了“信托”法律制度,因此衡平法被称为信托之母。
由衡平法的发展而诞生的信托不仅仅局限于遗嘱和土地转让,而是形成了一种委托人(=设立人)采用一种“君子协定”的方式向他人(=受托人)转移财产权并代其管理。
并约定为了他人(=受益人)管理运用财产的法律制度。
最初诞生的原因虽然是为了维护宗教上的利益,规避法令的限制,其对象也仅限于土地。
但是后来逐步发展成了信托制度,其运用范围也从个人到家庭,再逐步应用到各类社会关系中,甚至是公共利益。
也使得信托区别于后来发展起来的公司、合伙等制度,成为一种截然不同的存在。
实际上,“白帝城托孤”这样的例子放到英国,就是家族内部财富顺利传承的一种方式。
更准确的说,是出于财富传承给家族中的成员(或某一个成员)的目的而产生的信托。
虽然时代的不断更迭,但是像这种“家族之间的信托”,即使到了现代也仍不褪色而被广泛使用,呈现出蓬勃的生命力。
而近代信托的形成和发展一般认为是17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期,按照高中历史教科书的说法,是从“资本主义的萌芽到社会主义国家诞生”。
信托制度中财产的种类、信托的目的以及财产的处置方式等均发生了巨变。
近代欧洲那点事其实大家都知道,除了文艺复兴和工业革命外,因为航海技术的巨大发展也使得新大陆被发现。
这个时候诗和远方也就升华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境界了。
酒馆里聊聊新大陆的山山水水,侃侃没见过的奇闻异事,“虽不能往,我心向往之”的情怀萦绕在欧洲。
后来就很自然地出现了“世界辣么大,你不想出海去看看吗?”这样的广告语。
这就跟最近某品牌手机上市能妥妥地谋害你的肾一样,片刻间诱发了探险狂热综合症,还传播得特别快。
于是让一众欧洲人民的心脏都回到了那个极富探险精神的时代,蠢蠢欲动,都想去,哪怕辞职也要去。
但是去探索新世界是要横跨大西洋的,这可不是去逛公园,是要出海很长一段时间。
并且经历各种大风大浪洗礼的,况且还有热()情()好(ji)客(e)的原住民朋友,多则几年少则几月都是说不准的事情。
那家里这孤儿寡母的怎么办,总不能拜托隔壁老王吧?
再加上祖上那点产业,还是要找个靠谱的人来处理一下吧?于是信托的运用越来越广泛。
然而,一般民事信托关系中的受托人并不擅长理财,并且自然人总有个生老病死的,
也不方便。
随着公司制度的出现,就产生了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法人信托机构。
对比过去的传统信托,其一,对委托人来说,在选择受托人的时候有了较大范围的自由选择度,并且稳定,不受信托期限的限制;
其二,对机构受托人来说,一个全新的行业和市场展现在面前。
其三,对原来的个人受托人来说,可以作为一名富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加入到法人机构中,有利于产业的深化发展。
在16世纪中叶的时候,英国的冒险家看到葡萄牙与西班牙的海洋贸易成功,也想着自己去试试。
但英国最开始是由民间自发参与大西洋贸易的,而不是靠王室出资“国营”。
那么冒险所需要的资本还是得从民间融资,并且每次出海又需要大量资金,那么有啥办法呢?
一种办法是把贸易公司的股份进一步细分,让众多的人可以认购。
并且根据当时的经验,航海贸易风险很大,时间跨度也很久,除了去美洲,航行一趟华夏、印度也需两年以上的时间。
还会有船只沉没,海难伤亡的情况,所以股东的责任必须是有限的,才能实现“人均风险小,总体风险大”的经济效果。
另一种办法,就是在银行业,债券融资(英国有着世界上最完备的债券融资体系)之外,以信托作为补充的融资项目。
想想嘛,那些民事信托集中了大量的财富,但这些都是“死的”,只要通过运作把这些钱变为资产,就可以从民间融到大量的资金。
反正闲钱也是闲着,不如就集中起来拿去认股,并且海洋贸易的回报非常的丰厚。
在冒险精神的推动下,那些处理信托的专业机构也就从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转变,进一步产生了以盈利为目的的信托机构,同时也标志着做为现代金融四大支柱之一的信托真正登场了。
虽然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,但是商事信托的广泛应用则发生在丑国。
起初信托的发展是作为银行业和债券融资的补充,到了丑国则作为是证券和保险的补充。
丑国的经营性信托业务可以追溯到19世纪2-30年代,1822年成立的纽约农业火险放款公司,后更名为农民放款信托投资公司,是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。
可以说现代信托公司源于保险,公司制的信托理财产品最早是通过保险业务员向大众销售,最后又从保险业分离出来。
近代信托财产的种类发生了很大变化。
财产形态从土地为主向多元化转变,各类不动产、动产、有价证券都可以构成信托财产,交给受托人管理和运用。
从事信托业的信托机构出现多种模式,并且处理信托事务的受托人从无偿向有偿转变,契约化,形成了一个行业,构建了一个新的资本市场。
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。
从原来的遗嘱信托或代理监护人,发展到不仅仅是管理,而是要对信托财产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加以处置和运用,目的是为了使财富能够保值或增值。
而现代信托在“二战”之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以后得到了全面的发展。
因为不论是在平时还是在战时,在经济发展时期,还是在低迷或者衰退期,信托都能以独特的制度设计而彰显魅力并得到广泛的应用。
这不仅使信托业自身得到发展,还发展出了各种新的形态,比如商事信托、公益信托等。
而且伴随着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的延伸,利用信托可以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值和再分配,引导资金流向并推动经济的发展。
现代信托具有财产的管理与传承功能。
当然,这也是信托的最基本功能,信托的其他功能可以说都是由此衍生出来的。
在比如“诺贝尔基金”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集中体现在它的权益重构功能,这是核心。
通过信托,委托人可以使其全部或部分自有财产权利转移给受托人,从而使信托财产获得独立的法律地位,比如在公司企业破产清算时,信托财产有破产隔离作用;
同时,信托受益权的可分性和流动性使信托产品实现金融创新,比如资产证券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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